国家计委关于江苏省实行
售电统一价格和峰谷电价方案的批复
一九九九年一月八日 计价格[1999]24号
江苏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江苏省实行统一销售电价和峰谷分时电价的请示》(苏价工字[1998]462号)、《关于江苏省实行统一销售电价有关问题补充说明的函》(苏价工函[1998]201号)、《关于江苏省电力建设费有关问题的请示》(苏价工字[1998]505号)收悉。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全面推行统一销售电价的意见,经研究,决定同意你省实行统一销售电价和峰谷分时电价。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统一销售电价
(一)你省实行全省统一销售电价后,同时取消省内各地区二级综合加价。
(二)核定你省统一销售电价平均为每千瓦时0.527元,各类用户具体价格水平见附表一。其中,城市各类用电价格为用户最终执行的标准;农村居民生活、农业生产、贫困县排灌等用电价格为电网供到村变压器的价格,农村到户电价由你局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农村电价管理,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通知》(计电[98]39号)和《国家计委关于江苏省农村电网改造工程、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和城乡用电同价方案的批复》(计基础[1998]2113号)有关规定核定。
(三)根据国家计委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整顿电价秩序坚决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通知》(计价格[1998]2212号)精神及你省具体情况,同意你省在2000年底以前,暂时保留电力建设附加费每千瓦时1分钱,用于解决国家已批准开工的电力项目中江苏省投资部分的资本金缺口。上述电力建设附加费及国家原来批准的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基金、新安江移民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均已纳入电网销售电价表,不得在价外另行加收。
(四)适当降低集资电厂和地方小火电上网电价。地方集资电厂上网电价在现行基础上平均每千瓦时降低1分钱;小火电上网电价最高不得超过每千瓦时0.4元。各电厂具体电价标准由你局按上述原则核定,并报我委备案。
(五)对实行统一销售电价后电费支出增加较多的用户,电价分3年逐步到位,3年内在电价上给予优惠。请你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直接优惠到户、逐年降低优惠幅度的原则制定具体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同时将有关情况报我委备案。
二、关于峰谷分时电价
(一)峰谷分时电价的实施范围为变压器容量为315千伏及以上的工业用户的电度电价。
(二)每日分为高峰、低谷、平段3个时段,每个时段各为8小时。具体时间为:
高峰:7:00-11:00,17:00-21:00;
平段:11:00-17:00,21:00-23:00;
低谷:23:00-7:00。
(三)平段电价按统一销售电价表中的标准执行,高峰、低谷电价分别在平段电价的基础上上浮和下浮50%。各类用户具体执行的峰谷分时电价标准见附表二和附表三。
三、以上各项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四、鉴于你省实行统一销售电价是价格管理的一项重大改革,涉及各地区、各行业的利益关系,请你们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统一销售电价和峰谷分时电价方案的顺利出台。执行中出现的情况,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一、江苏电网销售电价表
二、江苏电网峰谷分时电价表
三、江苏电网中小化肥峰谷分时电价表
附表一:
江苏电网销售电价表
电价类别 | 电度电价(元/千瓦时) | 基本电价 | |||||
1KV以下 | 1-10KV | 35-110KV | 110KV | 220KV及以上 | 最大需量(元/千瓦/月) | 变压器容量(元/千伏安/月) | |
城镇居民生活 | 0.52 | 0.51 | |||||
农村居民生活 | 0.393 | ||||||
商业照明 | 0.899 | 0.884 | |||||
其它照明 | 0.791 | 0.776 | |||||
非工业、普通工业 | 0.664 | 0.649 | 0.634 | ||||
其中;省戴帽中小化肥 | 0.342 | 0.327 | 0.312 | ||||
大工业 | 0.473 | 0.458 | 0.443 | 0.428 | 27 | 18 | |
其中1:电石、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 | 0.463 | 0.448 | 0.433 | 0.418 |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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