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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信息来源: 时间:2002-08-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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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日    粤价函[1998]99号

汕尾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趸售县供电企业供镇(乡)配变用电性质及适用功率因数的请示》(汕价字[1997]121号)悉。根据电力部《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趸购转售单位不得再向乡、村层层趸售。但考虑到我省目前还存在有趸售县对镇采用趸售方式或具有趸售性质形式供电的实际情况,因此,对趸售县以上述方式对镇供电的,暂允许其将供镇用电作为一个用户,进行功率因数考核,按功率因数标准值为0.80来调整电费。各地应尽快按照国家的要求,理顺电力管理体制,取消对镇及以下的趸售,直接对用户进行功率因数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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