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安防系统工程检验收费标准的复函
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粤价函[2004]34号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申报安防系统工程检验收费标准的函》(粤质监财函〔2003〕14号)悉。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属下的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收取安防系统工程检验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本收费标准自2004年2月1日起试行一年。
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省物价局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安防系统工程检验费属于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办发〔1999〕2号)有关规定,该项收费由财政委托银行代收款,全额上缴省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附件:
广东省安防系统工程检验收费标准表
序号 | 工程标的(万元) | 收费标准(按工程费用比例计收) |
一 | 30以下(含30) | 1.80% |
二 | 含监视电视系统的工程 | |
1 | 30-100(含100) | 1.70% |
2 | 100-200(含200) | 1.60% |
3 | 200-300(含300) | 1.30% |
4 | 300-400(含400) | 1.00% |
三 | 入侵报警系统、楼宇对讲电控防盗门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巡更管理等系统 | |
1 | 30-100(含100) | 1.60% |
2 | 100-200(含200) | 1.50% |
3 | 200-300(含300) | 1.20% |
4 | 300-400(含400) | 0.90% |
注 | 工程标的超过400万的只能按400万标的进行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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