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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防系统工程检验收费标准的复函

信息来源: 时间:2004-08-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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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安防系统工程检验收费标准的复函
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粤价函[2004]34号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申报安防系统工程检验收费标准的函》(粤质监财函〔2003〕14号)悉。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属下的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收取安防系统工程检验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本收费标准自2004年2月1日起试行一年。
    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省物价局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安防系统工程检验费属于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办发〔1999〕2号)有关规定,该项收费由财政委托银行代收款,全额上缴省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附件:

广东省安防系统工程检验收费标准表

序号 工程标的(万元) 收费标准(按工程费用比例计收)
30以下(含30) 1.80%
含监视电视系统的工程
1 30-100(含100) 1.70%
2 100-200(含200) 1.60%
3 200-300(含300) 1.30%
4 300-400(含400) 1.00%
入侵报警系统、楼宇对讲电控防盗门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巡更管理等系统
1 30-100(含100) 1.60%
2 100-200(含200) 1.50%
3 200-300(含300) 1.20%
4 300-400(含400) 0.90%
工程标的超过400万的只能按400万标的进行计算。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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