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外企就业
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粤价函[1999]108号
省劳动厅:
《关于请求批准外企就业服务有关收费标准的函》(粤劳就函[1998]222号)悉。国家规定外企在华常驻机构不具法人资格,不能自行招聘雇员,其所需雇员由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外企就业服务单位统一招聘派遣。为加强对外企常驻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外企常驻机构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交部关于加强外事服务工作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85]77号)精神,经研究,现就外企就业服务单位为外企常驻机构提供招聘雇员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等问题函复如下:
一、经批准成立的外企就业服务单位为外企常驻机构提供招聘派遣雇员服务(包括从招募到办理招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代购社会保险、管理人事档案、代办出国手续、协调劳资纠纷等一系列服务),其收费分两种形式:
一是向外企常驻机构收取劳务费。该劳务费包括支付给雇员的工资和自身提取用于管理的服务费。外企就业服务单位只能按10%的比例从劳务费中计提服务费,余下部分为雇员工资。
二是向外企常驻机构只收取用于雇员管理的服务费,雇员工资直接由外企常驻机构支付给雇员。
上述两种收费形式只能任取一种。
二、外企就业服务单位向外企常驻机构收取的劳务费和服务费,按雇员就业岗位的不同分四个档次,每个档次的收费标准全省实行最低保护价(详见附表),以防止企业间的削价竞争,维护国家和雇员利益。
三、外企就业服务单位向港、澳、台企业常驻我省机构收取的雇员招聘派遣劳务费和雇员服务费,按本文规定执行。
四、以上规定自1999年4月1日起执行。外企就业服务单位应到所在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附:
广东省外企就业服务单位向驻粤外企常驻机构收费最低标准表
单位:元(人民币)/人・月
收费项目 | 首席代表、代表、总经理 | 部门经理、高级工程师、高级翻译 | 业务员、办事员、工程师、秘书、翻译 | 报务员、打字员、司机 | 备注 |
劳务费 | 5000 | 3000 | 2000 | 1800 | 由外企就业服务单位向外企常驻机构收取。其中包括外企就业服务单位向雇员收取用于管理的服务费按劳务费的10%计提。 |
服务费 | 500 | 400 | 300 | 200 | 由外企就业服务单位向外企常驻机构收取。雇员工资由外企常驻机构直接支付给雇员。 |
注:1、上述收费标准为最低标准。
2、上述两种收费项目只能任取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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