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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工程质量监督收费计算方式的复函

信息来源: 时间:2004-09-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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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我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收费计算方式的函》(粤建管函〔2004〕91号)悉。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原按定率收取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改为按建筑面积定额收费,具体标准为:框架(含砖混)结构2.0元/平方米,高层建筑2.5元/平方米,超高层3.2元/平方米。一项工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低于800元的,按800元收费。对农民自建自住的房屋进行质量监督不得收费。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省定标准内核定本地的具体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二、交通、水运、电力、电信、水利等不能按建筑面积计收的工程统一按建安工作量的1‰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三、本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文为准。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委托银行代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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