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粤价函[2006]661号
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调整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的函》(粤民函〔2005〕513号)、《关于调整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补充意见的函》(粤民函〔2006〕159号)、《关于调整遗体火化服务收费标准补充意见的函》(粤民函〔2006〕197号)及《关于调整遗体运送服务收费标准补充意见的函》(粤民函〔2006〕383号)均悉。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以及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49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复如下:
一、同意调整殡葬三项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调整后的三项殡葬服务收费为最高标准,具体标准由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根据当地的火化率、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在省定标准范围内核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三、享受低保待遇的城市居民及人均年收入不超过1500元的农村贫困户按不超过70%的收费标准收费。
四、上述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附件:
殡葬三项服务收费标准表
收费项目 |
单位 |
最高收费标准 |
备注 |
一、运尸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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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尸费含收殓、装卸费用,不得加收误车费、楼层加收抬尸等名目的费用。 |
1.城区内 |
元/具 |
1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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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村、跨市(县) |
元/具•公里 |
3.5 |
每具收费不低于120元。以来回程距离计算。 |
二、遗体火化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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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炉。所有参照等级殡仪馆收费的,火化区用房必须达到1999年建设部、民政部《殡仪馆建设设计规范》规定的要求。 |
1.国家一级殡仪馆 |
元/具 |
250 |
火化炉设备全部自动化,烟尘排放达到1992年国家《燃油式火化机污染排放限值及监测方法》规定的一级标准可参照该收费标准执行。 |
2.国家二级殡仪馆 |
元/具 |
230 |
火化炉设备达到先进水平,烟尘排放达到1992年国家《燃油式火化机污染排放限值及监测方法》规定的二级标准可参照该收费标准执行。 |
3.国家三级殡仪馆 |
元/具 |
215 |
火化炉设备比较先进,烟尘排放达到1992年国家《燃油式火化机污染排放限值及监测方法》规定的三级标准可参照该收费标准执行。 |
4.未上等级殡仪馆 |
元/具 |
200 |
指设备及殡葬用房未达到国家三级殡仪馆 |
三、骨灰存放费 |
元/格位•年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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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使用豪华车辆运送尸体或高级拣灰炉火化尸体的,由死者家属自愿委托并签定协议书,具体收费标准由死者家属和殡仪馆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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