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粤价函〔2009〕598号
省经贸委:
《关于请重新核准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检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函》(粤经贸函〔2009〕430号)悉。现函复如下:
一、鉴于我局《关于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7〕363号)有效期将满,根据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及我局《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价〔2002〕218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省酒类检测中心在接受委托开展酒类检测服务时收取检测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酒类实施监督抽查而开展的检测不得收取检测费,但经鉴定属于假冒伪劣商品的,可向违法人收取检测费。
三、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应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以上规定自2009年8月1日执行,至2011年7月31日止。有效期满前三个月,请重新向我局申报酒类检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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