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关于作品著作权自愿登记收费的复函
粤价函〔2013〕264号 2013年3月15日
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关于重新申请作品著作权自愿登记收费的函》(粤权函〔2013〕4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你局政务服务中心按照自愿原则开展作品著作权登记工作,可收取作品著作权登记费。作品著作权登记费标准由你局政务服务中心和作品著作权的登记申请人根据登记事项协商确定。
二、你局政务服务中心应坚持公开、公平、自愿协商和优质服务的原则,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布业务规程、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做好宣传解释和投诉处理工作,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上述规定有效期至2015年3月31日止,有效期满前两个月,请你局按照相关规定重新报我局核批。
抄送: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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