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 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深圳水官高速公路连接线(清平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粤费〔2013〕3号 2013年7月17日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委员会:
《关于深圳水官高速公路连接线(清平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深交〔2013〕187号)悉。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圳水官高速公路连接线(清平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粤办函〔2013〕380号)精神,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深圳水官高速公路连接线(清平高速公路)交工验收通车和收费站收费设施经验收符合省联网收费技术要求后开始收费,收费车型按全省高速公路统一标准,即按车辆轴(轮)数及车头高度等物理参数进行分类,各类车的收费系数见附件1;收费标准为0.6元/标准车公里,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2。
二、收费站每年收费报表及车流量情况须于次年2月底前报省物价局、交通运输厅,并接受省价格、财政、审计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综合年审。
三、请通知经营单位到广东省物价局申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省统一规定的收费票据。
附件:1.深圳水官高速公路连接线(清平高速公路)收费车辆车型分类标准及收费系数表
2.深圳水官高速公路连接线(清平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表
抄送:省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省政府治理公路“三乱”督察队办公室,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联合电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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