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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能源局关于清远市节能审查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整改意见的函

信息来源:广东省能源局新能源和节能处 时间:2019-11-08 17: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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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能新能函〔2019〕651号

清远市发展改革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和《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发改资环〔2018〕268号)等有关规定,我局于2019年10月31日对清远楚江铜业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高精密度铜合金压延带项目节能审查落实情况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现将该项目节能审查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意见函告如下:

  一、主要问题

  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第五条关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部门负责”的相关规定,清远楚江铜业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高精密度铜合金压延带项目(年综合能耗量约8000吨标准煤)节能审查应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实施,但你局2017年11月未经省级节能审查机关授权即出具了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二、整改意见

  (一)你局出具的清远楚江铜业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高精密度铜合金压延带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属越权审批,所出节能审查意见无效。请即刻改正,并主动协调指导项目单位抓紧按要求重新申报办理项目节能审查手续。

  (二)请全面清查你市节能审查情况。如发现问题,要立即分门别类进行整改,并将清查及整改落实情况于11月30日前书面报送省能源局。

  (三)请结合深化和完善“放管服”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严格规范高效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广东省能源局  

2019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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