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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能源局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105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信息来源:广东省能源局电力处 时间:2020-06-28 10:4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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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能人案函〔2020〕14号(A类)

贾英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深圳先行先试率先实施高能洁净燃料发电技术应用,优化湾区电源结构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司法厅、生态环境厅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广东省和粤港澳大湾区能源结构调整的方向

  目前,广东省内电源装机容量约1.3亿千瓦,其中煤电约6200万千瓦、占比47.7%,是装机容量最大的电源类型,煤电是我省保障电力安全供应的主力电源,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随着我国向国际承诺到2030年碳排放达峰,国内大力实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蓝天保卫战,对能源结构优化调整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务院出台了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要求着力构建安全高效、绿色智慧的多元能源供给保障体系。我省能源也将向着绿色、低碳的方向发展,未来将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扩大天然气利用、安全高效发展核电,逐步降低煤炭消费的比重,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推动煤电由主体电源向基础性电源转变。

  二、国家和省对粤港澳大湾区能源结构调整的政策要求

  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粤港澳大湾区将全力打造成国际一流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对湾区能源发展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国家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明确规定把包括煤炭及其制品在内的燃料列为Ⅲ类高污染燃料;同时,大湾区范围内的珠江三角洲地区是国家煤炭消费总量控制重点地区,要求当地煤炭消费总量“十三五”比“十二五”削减10%,国家有关部门每年组织对珠三角地区减煤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在省内,对珠三角地区实施的是比全省更严格的能源、环保环政策,如国家对新上煤电项目实施的“上大压小”等容量替代政策,但省内只在粤东西北地区执行,珠三角地区执行的是经省人大颁布的《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即珠江三角洲区域禁止新建、扩建燃煤燃油火电机组,不执行等容量替代政策,煤电机组服役期满将按要求退役,退役缺口将主要由新建天然气发电机组替代。

  三、关于完善《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建议

  深圳市作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主要城市之一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应着力发展清洁低碳能源,在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情况下,支持深圳现有煤电机组按照等量替代原则新建大容量、高能洁净燃烧煤电机组确实存在政策障碍。当前国家和省正在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我们将积极跟踪国家能源、环保政策的调整情况,根据我省能源发展实际积极组织研究,若研究论证确实需要,省有关单位将按照职能分工和立法程序向省人大提出研究完善《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建议。

  四、支持先行先试开展高能洁净燃料发电技术示范

  正如您指出的,我国能源资源禀赋以煤为主,煤电在我国、我省的电源结构中仍占有重要位置,今后将发挥好煤电保障安全兜底的作用。国家煤炭发展的政策就是推动煤炭安全绿色开采和煤电清洁高效发展。深圳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我们支持深圳先行先试,依法依规开展包括高能清净燃料发电技术、碳捕捉技术等在内的先进煤炭利用技术应用示范,为粤港澳大湾区、全省乃至全国高洁净燃料发电技术提供先进经验,促进煤电不断清洁高效发展。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省能源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能源局  

2020年6月28日

  (联系人及电话:杨树林,020-83133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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