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节能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节能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节能监察办法》《工业节能监察办法》,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效诊断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24〕39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25〕120号)等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节能监察工作,突出抓好重点领域、重点单位、重点项目、重点设备监督管理,我们制订了2025年节能监察工作计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专项节能监察
(一)重点用能单位专项监察。对2024年未开展节能监察的重点用能单位,以及未完成2024年能耗总量控制、节能目标的重点用能单位开展专项监察,重点检查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使用淘汰落后用能设备情况,及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等。其中,省节能中心受委托会同相关地市节能监察机构实施对省级管理重点用能单位(名单见附件1)的节能监察工作,各地市节能监察机构牵头负责本市其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察工作。
(二)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专项监察。对2021年以来通过节能审查并已投产(含部分投产)的项目开展专项监察,重点检查项目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以及节能验收工作开展情况等。根据节能审查权限,省级审查项目以抽查方式开展现场监察,市、县审查项目由有关市、县开展专项监察。
(三)2024年违规企业整改落实情况专项监察。对2024年度节能监察工作中发现的能耗超限额企业、存在使用淘汰落后用能设备的企业和其他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企业进行“回头看”。对未按照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严肃予以处理。
二、扎实做好日常节能监察
日常节能监察工作主要包括:公共机构、商贸建筑等领域执行能耗限额(定额)标准和建筑节能标准等有关规定情况;节能服务机构贯彻节能要求、提供信息真实性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协调。各市节能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配合衔接,细化开展各专项和日常监察任务,确保按期高质量完成目标任务。坚持省市联动,省级管理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察通知书、整改通知书等将抄送给地市,加强省市节能监察机构的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二)严格依法行政。各市节能主管部门要履行好属地节能监管责任,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用能行为。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或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三)增强服务意识。监察工作中加强指导服务,主动向被监察单位宣贯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指导帮助被监察单位挖掘节能潜力,提出依法用能、合理用能的建议,提高能效水平。
(四)及时报送结果。各市节能主管部门需在10月31日完成年度节能监察任务,11月15日前将本市年度监察工作总结报告报送省能源局,抄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包括监察工作总结、淘汰类用能产品设备退出情况(附件2)、实际监察企业名单和监察结果(附件3)等。请省节能中心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1.省级管理重点用能单位专项监察名单
2.淘汰类用能产品设备退出情况
3.实际监察企业名单和监察结果
广东省能源局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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