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能许可〔2025〕31号
茂名市发展改革局,东华能源(茂名)碳纤维有限公司:
《东华能源(茂名)碳纤维有限公司万吨级碳纤维项目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能规〔2023〕3号)的相关要求,我局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东华能源(茂名)碳纤维有限公司万吨级碳纤维项目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根据东华能源(茂名)碳纤维有限公司的节能报告及书面承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年产9600吨高性能碳纤维、40052吨聚丙烯腈粉料(其中20026吨自用)生产线,主要建筑物包括原丝车间、纺丝车间、碳化车间、聚合车间、原液车间、仓库、空压冷冻站、循环水站、中央控制室、变电站等。项目主要生产工艺包括聚合工艺、纺丝工艺和碳化工艺等,主要生产设备包括氧化炉、低碳炉、高碳炉、放丝机、干燥机、热定型机、冷水机组、焚烧炉、空压机等。项目耗能量和主要能效指标: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高于98555.79吨标准煤(当量值)、144131.43吨标准煤(等价值),其中年电力消耗量不高于27749.41万千瓦时、4.2MPa蒸汽消耗量不高于548267吨、燃料气(丙烷等)消耗量不高于113.18万立方米,柴油消耗量不超过4吨,水消耗量不超过227.2万吨。项目碳纤维单位产品能耗不高于2.38吨标准煤/吨,聚丙烯腈粉料单位产品能耗不高于0.57吨标准煤/吨,原丝单位产品能耗不高于3.28吨标准煤/吨。
三、请东华能源(茂名)碳纤维有限公司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并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2020)、《能源管理体系分阶段实施指南》(GB/T 15587-2023)、《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请东华能源(茂名)碳纤维有限公司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东华能源(茂名)碳纤维有限公司组织对项目节能相关情况进行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告报我局和茂名市发展改革局留存,同时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相关要求接入全省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定期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我局将适时组织开展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
五、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两年以上的,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如需变更,请按照《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能规〔2023〕3号)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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