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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能源局关于荔湾3-1气田调整开发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信息来源:省能源局节能处 时间:2025-03-24 18: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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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能许可〔2025〕20号

珠海市发展改革局,中海石油深海开发有限公司,哈斯基石油中国有限公司:

  报来《荔湾3-1气田调整开发项目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我局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荔湾3-1气田调整开发项目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根据你司的节能报告及书面承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已建荔湾3-1中心平台新增1台燃气透平电站、3台预增压湿气压缩机、1台段塞流捕集器、新增3台凝析油增压泵以及配套水下压缩机系统的改造等。水下新建1座水下压缩机站、1台水下变压器、1根脐带缆、1根高压海缆、3条11寸柔性跨接管等;拆除2条12寸钢质跨接管。主要耗能系统包括新增LW3-1CEP平台预增压湿气压缩机系统和水下压缩机系统,以及LW3-1CEP平台工艺系统部分改造;主要耗能设备包括燃气透平发电机、燃驱离心式压缩机、水下压缩机和海水提升泵等。项目主要生产天然气和凝析油,最大增量产量在2028年,年产天然气为17.15×108立方米,凝析油为2.46×104立方米,138.53万吨油气当量。项目能耗量和主要能效指标:项目建成投产后,稳产年平均综合能源消费增量为94094吨标准煤(当量值、等价值),其中年平均天然气年消耗量为8056万立方米。气田群整体稳产年平均单位油气生产综合能耗为111.41千克标准煤/吨。
  三、请你司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并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2020)、《能源管理体系分阶段实施指南》(GB/T 15587-2023)、《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请你司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你司组织对项目节能相关情况进行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告报我局和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留存,同时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相关要求接入全省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定期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我局将适时组织开展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
  五、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两年以上的,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如需变更,请按照《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能规〔2023〕3号)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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