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服务局,各管道企业:
为规范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审批工作,指导各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保障全省油气长输管道安全平稳运行,我局在广泛征求并最大化吸纳有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审批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细化实施。
广东省能源局
2024年5月21日
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
施工作业审批工作指引
一、总则
为规范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审批工作,指导各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保障全省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根据《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规范》(GB32167-2015),结合我省油气长输管道保护工作实际,坚持“依法合规、便民高效”的原则,制定本工作指引。
二、受理主体
省内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
三、概念定义
本指引所称石油、天然气、管道、管道附属设施的概念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对相关概念的规定一致。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不适用本指引。
四、审批范围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四)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的采石、爆破作业。
五、审批流程
(一)申请。施工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和清单可参照附件1和附件2制定。
(二)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要明确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三)协商。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决定受理申请后,应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安全防护协议应对相关方协商确定情况作出说明,明确各方在施工作业过程中保障管道安全的责任和义务。在提交许可申请前,施工单位可与管道企业先行开展协商,如达成一致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的,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的协商程序可适当简化。
(四)审批。对协商一致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的,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作出批准施工作业的书面审批决定。对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施工作业方案,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施工资质、施工方案、事故应急预案、设备(设施)清单等进行安全评审,并根据安全评审结果,作出是否批准施工作业的书面审批决定。审批决定相关内容可参照附件3制定。
(五)告知。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向申请人送达审批决定及告知书(应包含附件3相关内容),并抄送市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有关管道企业及相关单位。
六、附则
本指引供各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其上级机关在制定办事指南时参考使用。
附件:1.申请材料建议包含的类别及内容
2.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申请表
3.作出施工许可决定时建议明确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