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惠州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省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粤府〔2023〕34号)、《省能源局经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粤财工〔2024〕10号)等有关规定,为做好2025年省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项目入库储备工作,助力大规模设备更新,现就项目征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一)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项目。支持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纺织印染、造纸和数据中心等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存量项目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加快老旧和高耗能设备设施更新,更新改造后能效力争达到国家公布的标杆水平或先进水平,且年节能量超过1000吨标准煤。
(二)先进节能技术应用示范项目。支持节能领域技术水平领先、节能效果突出、示范效应明显的项目建设,重点支持列入《广东省节能技术、设备(产品)推荐目录》(2023年版)中节能技术、设备的应用示范项目,项目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
(三)高效节能装备制造产业化项目。支持锅炉、电机、变压器、风机、泵、空压机等高效节能装备制造产业化项目,技术性能指标原则上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且项目投资额不低于 500万元。
(四)公共机构节能示范项目。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制冷、照明、电梯等综合型用能系统和设施设备节能改造,重点支持开展设备更新、示范效应明显的项目。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项目单位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申报主体为节能服务公司;项目单位无严重失信行为。
(二)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审批规定,前期手续齐全,项目须已开工建设或具备开工条件(企业项目须于2024年8月底前开工,公共机构项目需于2025年底前开工);项目未获得过省级财政资金支持。
三、工作程序和要求
(一)项目申报。省直属公共机构由相应省主管部门汇总报送,其他按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汇总报送。项目单位须如实填写并提交申请报告(模板详见附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后送项目所属地市节能主管部门或省直有关部门。请各地市节能主管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于6月28日前将项目申请报告纸质版和电子文档(刻1张光盘贴标签)汇总报送我局(节能处)。
(二)项目入库。通过专家评审论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等方式,对项目进行审核或评审论证,形成书面结论,作为项目入库合规性审核和优先排序的依据。
(三)项目资金分配。主要根据项目入库情况,结合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额度及以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资金分配。
附件:广东省省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2025年)
广东省能源局
2024年5月21日
(联系人及电话:蒋帮镇,020-831385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