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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能源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2024年国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和能效领跑者遴选等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省能源局节能处 时间:2024-01-04 11:4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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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财政局,深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惠州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

  现将《国管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开展2023-2024年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和能效领跑者遴选工作的通知》(国管节能〔2023〕282号,以下简称“《通知》”,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将我省落实措施一并通知如下:

  一、创建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

  (一)自评申报。根据《通知》要求,符合条件的创建对象可以自愿申报参加2023—2024年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填写创建备案表,结合《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评价标准》(附件2)及《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实施方案编制大纲》(附件3)编制创建实施方案,报送同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同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上一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

  (二)名单报送。请省直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按照名额分配表(附件4)于2024年1月5日前将本系统、本市《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汇总表》(附件5)和《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备案表》(附件6)报送省能源局。

  (三)组织实施。列入创建名单的创建对象应当积极落实各项创建任务,确保创建质量和进度。各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以及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加强对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的指导和推动,于2024年9月底前组织创建单位按照创建实施方案完成创建工作。

  (四)初审评估。2024年10月底前,省能源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评价标准》,通过资料评审、实地勘验等方式,组织完成创建对象的初审评估,经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创建报告、宣传资料等一并报送国管局汇总。

  国管局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对各地区初审评估结果进行验收,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国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名单。

  二、复核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

  (一)自评。根据《通知》要求,2019年9月前获得“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称号的单位,应当对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评价标准》,对获得称号以来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形成自评报告。请省直有关单位和各地级以上市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组织本系统、本市相关单位开展自评,于2024年9月底前将汇总情况报送省能源局。

  (二)审核。省能源局会同省财政厅对需复核的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的自评情况进行审核,提出资格保留或者取消的意见,审核结果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于2024年10月底前报送国管局汇总。

  国管局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对各地区审核结果进行复核和随机抽查,并公布复核结果。

  三、遴选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

  (一)遴选范围。根据《通知》要求,在已获得“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称号的公共机构中,按照省级机关、市级及以下机关、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医院、其他等6个类别,分别进行遴选。

  (二)材料报送。请省直有关单位和各地级以上市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组织本系统、本市相关公共机构积极参加能效领跑者遴选,对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评价标准》进行自评并编写单位节能工作案例材料,于2024年9月底前报送省能源局。

  (三)初审安排。省能源局会同省财政厅按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评价标准》,遴选形成本省能效领跑者推荐名单,并将《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推荐表》(附件7)及单位节能工作案例材料报送国管局。

  国管局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各地区对推荐单位进行验收,经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国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名单。能效领跑者称号有效期为三年。

  附件:1.国管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开展2023-2024年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和能效领跑者遴选工作的通知(国管节能〔2023〕282号)

                 2.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评价标准

                 3.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4.广东省2023—2024年国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推荐名额分配表

                 5.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汇总表

                 6.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备案表

                 7.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推荐表

广东省能源局                广东省财政厅

2023年12月22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方为群,020-83378976;陈立军,020-83138572;邮箱:nyjjn@gd.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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