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省能源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和不动产权办理行为,促进能源项目依法依规建设,我委牵头起草了《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能源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和不动产登记相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12月4日至12月12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信函请寄至: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05号大院10号楼810室,广东省能源局安全监管处,邮编:510031。
传真请发至:020-83134612。
电子邮件请发至:nyjaqc@gd.gov.cn。
附件: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能源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和不动产登记相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23年12月4日
附件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
明确能源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和不动产登记相关事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惠州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电力建设工程、油气长输管道及储运设施建设工程(以下统称“能源建设工程”)的施工许可、不动产登记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能源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的办公、生活用房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提供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作为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已经竣工的支撑材料。
二、对能源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除办公、生活用房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外的其他专业工程,鉴于国家未出台开工管理的规定,项目开工手续文件不作为办理其他手续的前置条件;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质量监督报告(按规定不需开展工程质量监督的除外)和项目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作为建设工程已经竣工的支撑材料,无需提供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
三、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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