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单位,各地级以上市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国管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开展2024-2026年度公共机构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的通知》(国管节能〔2023〕173号)要求,现就我省2024-2026年度公共机构水效领跑者单位征集推荐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经自评符合申报水效领跑者条件(满足“一票否决指标”及关键指标得分要求、自评总得分不低于90分)的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场馆等公共机构。
二、申报数量。各地市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公共机构开展申报推荐工作,每个地市推荐单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家,获得国家级节水型城市称号的地市推荐单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4家;省教育厅、卫生健康委分别组织本级机关和直属学校、医院的申报推荐工作,推荐单位数量各不超过3家;自评符合条件的其他省直机关直接申报。
三、材料要求。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于10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版(A4打印并装订成册,一式5份)和电子版(光盘)同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4份)和省水利厅(1份)。
根据公共机构水效领跑者基本要求和遴选标准,省层面将通过资料审查、现场抽查和专家评审等方式,在申报单位中择优选择6家单位推荐上报国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
附件:国管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开展2024-2026年度公共机构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的通知(国管节能〔2023〕173号)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能源局 广东省水利厅
2023年8月23日
(联系人及电话:省能源局陈立军,020-83138572;省发展改革委林星雨,020-83133174;省水利厅刘学明,020-38356257)
关于开展2024-2026年度公共机构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的通知
国管节能〔2023〕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发展改革委、水利(水务)厅(局),广东省能源局,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节水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提升公共机构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切实发挥公共机构示范引领作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节水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9〕695号)、《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十四五”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规划的通知》(国管节能〔2021〕195号)工作部署,国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决定开展2024-2026年度公共机构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等节水载体建设工作基础上,开展公共机构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发布“节水制度齐全、节水管理严格、节水指标先进”的水效领跑者名单,示范引导其他公共机构学习标杆,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二、实施范围
综合考虑公共机构的类别、地域条件、用水规模和特点等,重点在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场馆等公共机构开展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
三、组织实施
(一)申报。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符合基本条件的公共机构向所在省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水效领跑者申请报告,包括纸质版(A4打印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和电子版(光盘)。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公共机构于2023年12月15日前向国管局节能司申报并提交上述材料。
(二)推荐。省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共机构水效领跑者基本要求和遴选标准,通过资料审查、现场抽查、专家评审等方式,择优选择6个单位,于2023年12月15日前将推荐意见公函和推荐单位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电子版刻盘)寄送至国管局。
(三)审核。国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对各地区推荐的单位和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公共机构申报单位织开展审核,择优遴选出公共机构水效领跑者。
(四)公示与发布。国管局在官方网站对遴选出的公共机构水效领跑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单位,由国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发布公共机构水效领跑者名单。水效领跑者称号有效期为三年。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国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建立公共机构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协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组织开展公共机构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地方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组织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公共机构积极申报水效领跑者。
(二)严格监督管理。严格公共机构水效领跑者遴选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遴选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对水效领跑者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跟踪、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撤销称号。对在水效领跑者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公共机构,取消其申报资格。
(三)大力开展宣传。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水效领跑者经验,充分发挥公共机构水效领跑者的标杆示范作用,提高全社会“爱水、惜水、节水”的意识。允许获得水效领跑者称号的公共机构在评优评先等宣传中使用水效领跑者标识。
附件:1.水效领跑者申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