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主站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广东省能源局 > 通知公告

广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电力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省能源局安全监管处 时间:2023-06-05 08:59:45
字体: [大] [中] [小]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惠州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各电力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全国电力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的通知》(国能发安全〔2023〕40号)、《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总体方案〉的通知》(粤安〔2023〕12号)要求,我局组织制定了《广东省电力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

  从即日起开展全省电力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广东省能源局

2023年6月1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戴光奋,020-83138749;邮箱:nyjaqc@gd.gov.cn)


广东省电力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决策部署,根据《全国电力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国能发安全〔2023〕40号)及《广东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总体方案》(粤安〔2023〕12号)要求,制定本方案,切实做好我省电力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统筹好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安委〔2022〕6号)和广东65条具体措施(粤安〔2022〕7号),全面落实电力企业主体责任和地市电力安全管理部门属地责任。通过专项行动,全面摸清并动态掌握重大事故隐患底数,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推动企业、车间、班组三级责任人以及企业员工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提高企业排查整改重大事故隐患质量。各地级以上市电力安全主管部门对照“三个必须”强化安全监督管理,增强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各单位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推动电力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二、组织领导

  成立广东省能源局电力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局领导担任组长,电力处、新能源处和安全监管处处长为组员。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监管处,负责省能源局电力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日常工作和督查检查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电力安全主管部门、各电力企业在省指导下,组织开展好本部门、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各项工作。

  三、主要内容

  (一)汲取事故教训,夯实思想基础。各单位要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能源局、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深刻汲取总结近期大唐株洲电厂“9·22”除尘器垮塌事故、上海外高桥电厂“2·15”除尘器垮塌事故、国电投上海临港重燃工程“4·29”钢架倾倒事故、河南安阳“11·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北京长峰医院“4·18”火灾事故、广州恒运东区天然气热电有限公司“3·19”人身事故、广东粤电滨海湾能源有限公司“4·1”人身事故等电力及其他行业较大、重特大事故教训,进一步增强做好电力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认识,夯实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思想基础。

  (二)聚焦重大隐患,精准排查整治。按照《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发安全规〔2022〕116号)《重大电力安全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国能综通安全〔2022〕123号),结合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特种设备等有关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聚焦燃煤发电厂重点设备设施钢结构、承重焊接部位总体强度,水电站大坝、燃煤发电厂贮灰场重特大工程隐患,电网安稳系统及直流控保系统,特高压变压器及架空线路杆塔,电力监控系统,工程外包管理,爆破、吊装、动火作业、有限空间危险作业等重点部位、环节及场所,全面排查重大事故隐患,严格整治闭环,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三)紧盯重点领域,强化监督管理。做好水电站大坝安全提升专项行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质量监督等专项监管,落实《水电站大坝工程隐患治理监督管理办法》(国能发安全规〔2022〕93号)《防止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三十项重点要求》(国能发安全〔2022〕55号)《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023版)》(国能发安全〔2023〕22号)《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上风电项目安全风险防控相关工作的通知》(国能发安全〔2022〕97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22〕37号)等文件要求,狠抓重点领域,做好事故防范和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保持电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

  (四)聚焦重点时段,严格落实防风防汛抗旱、迎峰度夏和重大活动安全保障措施。根据今年防风防汛抗旱形势和迎峰度夏特点,从电力系统运行安全风险、发电机组非计划停运、机组设备检修运维、重要输电通道稳定、电力监控系统以及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对电力系统运行影响等方面开展风险隐患排查,认真落实防风防汛、迎峰度夏和重大活动各项安全保障措施,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

  四、工作要求

  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落实法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在专项排查整治期间重点加强以下工作。一是研究组织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每季度要带队对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至少开展1次检查(高危领域企业每月至少1次)。二是组织对动火等危险作业开展排查整治,开展1次全员安全警示教育活动,对动火等危险作业人员以及易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进行1次全面排查,严禁聘用和招请未经安全培训合格、未取得相关证书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三是对本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和场所外包外租(包括委托、合作等类似方式)情况组织开展1次全面排查。四是至少组织开展1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高危领域企业每半年至少1次),特别要让全体从业人员主动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熟知安全逃生出口(或避灾路线),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应急避险意识。

  各地级以上市电力安全主管部门要落实《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重大电力安全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织牢织密监管网络,在专项排查整治期间重点加强以下工作。一是做好人员培训,集中对监管执法人员开展安全生产专题培训,加强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重点执法检查事项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业务知识学习,提高专业和法治素养。二是精准严格执法,坚决杜绝“宽松软虚”,倒逼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对电力企业自查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已按规定报告并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电力企业自查未查出或查出后未按规定报告或未采取措施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要严格依法惩处。三是严肃约谈通报,对排查整治不力的有关单位及人员指出存在的突出问题,对有问题却查不出或查出后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要追责问责。创新监管方式,切实提升监管执法效能,积极运用“四不两直”、明查暗访、异地执法、交叉互检等工作方式不断提高执法质量,避免走形式、走过场;依托“互联网+监管”等信息手段加强部门间互联互通,对于大数据排查发现的屡查屡犯的企业负责人和重点企业实施精准有效监管。

  五、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分四个阶段,各单位要按照各阶段工作重点(见附件)有序压茬推进。

  (一)动员部署(文件印发之日—2023年6月15日)。各单位认真研究部署专项行动各项工作安排,及时动员部署,细化明确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措施计划和重点事项,将专项行动各项工作责任落实到人。各地市电力安全主管部门将本方案要求传达至县、区级电力安全主管部门。

  (二)企业自查自改(2023年6月15日—8月底)。各电力企业对标对表专项行动主要内容,明确责任分工、进度安排,针对性开展自查检查;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台账,扎实推进整改。各地级以上市电力安全主管部门督促指导属地电力企业开展针对性自查;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

  (三)精准执法检查(2023年9月1日—11月底)。省能源局、各地级以上市电力安全主管部门会同南方能源监管局、大坝中心等单位,聚焦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检查事项,聚焦电力企业第一责任人履职等情况,深入企业一线开展精准执法检查,严查各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

  (四)总结提高(2023年12月)。各单位全面总结专项行动取得成效,系统梳理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推动互学互鉴,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专项行动,明确有关负责同志牵头抓总,结合本辖区、本企业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完善排查整治内容,进一步细化责任分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请各地市电力安全主管部门,广东电网公司、深圳供电局、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南方电网储能公司、中国广核集团、省能源集团、广州发展电力集团、深圳能源集团等电力企业将专项行动贯彻落实情况、工作总结分别于2023年8月5日前、2023年12月5日前报送省能源局(安全监管处)。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迅速部署、精心组织,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全面排查整治问题隐患。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力亲为、靠前指挥,亲自组织制定工作方案,其他各级人员要认真履行各自岗位职责,要明确专人牵头负责相关工作,全面落实落细各项任务措施。各地级以上市电力安全主管部门要统筹好发展和安全关系,明确本地区电力安全监管重点,确保查大问题、除大隐患、防大事故。

  (二)强化闭环整改。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要保障隐患排查治理各项资源投入,督促、检查并确保本单位重大隐患闭环整改。各地级以上市电力安全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和指导,力争专项行动总结阶段(12月)全部整改到位,对于未能整改到位的,要详细说明原因。

  (三)确保整改安全。重大隐患治理过程中,各电力企业要加强监测,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和技术措施,针对性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各地级以上市电力安全主管部门要加大督促力度和现场检查频次,及时指导协调解决企业整改过程中的困难,确保安全可控。

  附件:电力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各阶段重点工作安排表


附件                               

电力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

整治各阶段重点工作安排表

序号

重点工作安排

完成时限

责任单位

1

动员部署阶段

研究部署专项行动各项工作,及时动员部署。

6月15日

各地级以上市电力安全主管部门、

各电力企业

2

细化明确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措施计划和重点事项,将专项行动各项工作责任落实到人。

3

本方案要求传达至县、区级电力安全主管部门和所属单位。

4

企业自查自改阶段

各电力企业对标对表专项行动主要内容,明确责任分工、进度安排,针对性开展自查检查。

7月31日

各电力企业

5

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台账,扎实推进整改。

8月31日

各地级以上市电力安全主管部门、

各电力企业

6

督促指导属地电力企业开展针对性自查。

8月31日

各地级以上市电力安全主管部门

7

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

6月30日

各地级以上市电力安全主管部门、

各电力企业

8

精准执法检查阶段

聚焦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检查事项,聚焦电力企业第一责任人履职等情况,深入企业一线开展精准执法检查,严查各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

11月30日

各地级以上市电力安全主管部门

9

总结提高阶段

全面总结专项行动取得成效,系统梳理好经验、好做法。

12月5日

各地级以上市电力安全主管部门、

各电力企业

10

积极推动互学互鉴,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12月15日


相关附件:

打印文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