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能许可〔2023〕70号
广东华锦达新材科技有限公司:
报来《广东华锦达新材科技有限公司环保型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技术改造项目(一期)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我局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广东华锦达新材科技有限公司环保型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技术改造项目(一期)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1套2万吨/年烷基二苯醚二磺酸钠装置,主要建构筑物包括甲类仓库、丙类仓库(含丁类)、罐区、化验研发楼、控制室、配电房等,主要设备包括磺化反应器、烷基化反应器、乙氧基化反应器、三氧化硫发生器、中和釜、换热器、循环水泵、化工用泵、冷水机组等。项目设计年产1万吨十二烷基二苯醚二磺酸钠、1万吨十六烷基二苯醚二磺酸钠。项目能耗量和主要能效指标: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高于8525吨标准煤(当量值),其中年电力消耗量不高于1973万千瓦时、4.0MPa蒸汽消耗量不高于4.56万吨;项目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高于426.26千克标准煤/吨。
三、请你司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并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2020)、《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 15587-2008)、《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请你司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你司组织对项目节能相关情况进行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告报我局和茂名市发展和改革局留存,同时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相关要求接入全省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定期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请茂名市发展和改革局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对项目组织开展节能监察。我局将适时对本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五、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如项目未开工建设,自动失效。如需延期或变更,请按照《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发改资环〔2018〕268号)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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