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能人案函〔2019〕1号(B)
何镜新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落实光伏扶贫电站可再生能源国家补贴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南方电网公司等单位意见,同时核实了解有关项目情况,并与你们座谈介绍相关政策、听取你们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光伏扶贫具有受益面广、收益稳定等优点,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光伏扶贫,既符合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战略,又符合国家清洁低碳能源发展战略。根据国家光伏扶贫工作部署和相关政策,我省积极推动光伏扶贫相关工作。
一、按照国家部署推动光伏扶贫电站建设
2016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委印发的《关于实施光伏扶贫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国家重点支持中西部省份开展光伏扶贫工作,其他贫困地区可按照精准扶贫的要求,因地制宜推进实施。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及时联合转发《意见》,要求各地贯彻落实。虽然广东不是国家重点支持省份,但我们仍积极争取国家光伏发电扶贫指标,2017年7月国家能源局在印发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国能发新能〔2017〕31号)中,下达广东当年50万千瓦新增规模全部用于光伏扶贫电站建设。经组织全省申报和严格审核,确定并向国家报备了粤电韶关发电厂灰场光伏扶贫电站等10个项目,作为我省2017年国家光伏扶贫电站项目(粤发改能新〔2017〕809号),用以推动粤东西北贫困地区光伏扶贫工作。
二、积极争取将光伏扶贫项目列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目录
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申请国家补贴的项目需纳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目录。根据《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报送存量光伏扶贫项目有关情况的通知》(国开办司发〔2018〕35号)等文件精神,我省符合国家政策的存量光伏扶贫项目共两类,第一类是我省按照国能发新能〔2017〕31号确定的10个光伏扶贫电站项目,第二类是《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发布前各地参照《意见》自行开展建设的村级光伏扶贫项目。对于利用扶贫资金自行开展的其他光伏发电项目,则按照普通光伏发电项目管理,相应执行普通光伏发电项目国家补贴政策。
为此,前期省扶贫办、省能源局多次与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汇报协调,积极争取将我省符合要求的光伏扶贫项目尽快纳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目录,并于2018年11月向国家联合报送了我省第一批存量光伏扶贫项目。但因国家光伏扶贫旨在重点帮助国定建档立卡贫困户增收脱贫,光伏扶贫财政补贴资金重点向中西部省份倾斜,而我省无国定建档立卡贫苦户,因此上报项目未能录入全国光伏扶贫信息开发系统。之后,我省继续积极争取纳入目录。近期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印发关于下达“十三五”第二批光伏扶贫项目计划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9〕37号),要求各地报送符合要求的已建成光伏扶贫项目,于5月15日至25日期间通过国务院扶贫办光伏扶贫信息管理系统填报。经衔接,我省光伏扶贫项目系统已与国家系统成功对接,目前省相关部门正组织相关地市在该系统填报信息,待汇总后再上报国家,由国家审核确定。
三、按要求转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财政部将优先拨付纳入光伏扶贫补助目录项目的补贴资金。因截至目前我省暂无纳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目录(光伏扶贫项目)的项目,因此所有光伏扶贫项目均未获得国家补贴。而《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国能综通新能〔2018〕93号)提出的“各地、各电网企业应依法依规继续做好光伏发电项目并网、(代)备案和地方补贴垫付等工作,不得以项目未纳入国家补贴建设规模范围为由擅自停止”的规定,所提及的地方补贴是指地方政府对光伏发电项目的补贴,而非财政部拨付并通过电网转付的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由于无地方补贴,因此南方电网公司的做法并未违反相关规定。
接下来,省扶贫办、省能源局将进一步加强与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的汇报衔接,争取尽快将我省光伏扶贫项目列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目录;待项目列入补助目录并收到中央资金后,督促相关方面及时转付国家补贴。同时对代表们在座谈交流时提出的在国家补贴未到位的情况下由省统筹垫付补贴的建议,将组织开展调研,提出相关对策意见。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广东光伏扶贫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能源局
2019年5月28日
(联系人及电话:高明祥,020-83138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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