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能人案函〔2021〕8号 (B类)
万军(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汕尾建设LNG接收站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交通运输厅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议规划在汕尾建设LNG接收站事宜
为优化能源结构,保障用气安全,满足用气需求,我省大力支持LNG接收站及储气设施项目建设。近年来,我省相继布局了一批LNG接收站及储气设施,已建成广东大鹏、珠海金湾等LNG接收站;拟在“十四五”期间建设惠州LNG接收站、中石油揭阳LNG接收站、潮州华瀛LNG接收站、潮州闽粤经济合作区LNG储配站等项目;正在开展汕头LNG接收站、珠海直湾岛LNG接收站等项目前期工作。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和国家能源局有关政策要求,新建进口LNG接收站项目需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相关能源发展规划;二是纳入国家交通运输部关于LNG接收站码头布局相关规划。按照国家对各省加强储气能力建设的有关要求,省能源局原则支持汕尾LNG接收站项目建设,拟将其列入省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开展前期工作项目”中。
二、关于推动交通运输部将汕尾LNG接收站码头列为“一般港址”或“资源储备港址”事宜
国家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的全国沿海液化天然气接收站码头布局发展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汕尾港未纳入全国规划布局。
目前,我省部分纳入一般港址的LNG码头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现有资源储备港址正在开展前期工作,待全部建成后,我省将拥有较大规模的沿海LNG码头。为合理控制我省沿海LNG接收站码头的规划建设规模,避免码头接卸能力过剩,交通运输部门将结合我省天然气管道布局规划及海运需求,优先考虑已列入规划布局港址的项目建设安排。
资源储备港址是作为未来发展的有效补充,此类港址开发前应对省内布局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如省内其他港址实施后尚无法满足运输需求或布局的个别港址无法实施,报交通运输部批准后,可纳入接收站码头布局。
目前,汕尾接收站项目及其码头尚未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划文件,需汕尾市及业主单位继续做好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交通运输部的沟通工作,在国家层面积极争取该项目。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你们)对广东省能源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能源局
2021年5月25日
(联系人及电话:邱晨,020-83138740)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