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匿名网民
留言日期:
2019-06-05
主题:
关于医院进修收费标准、医学院校毕业实习费标准的问题反映
内容:
根据普通高等医学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教高【1992】8号)文第二十六条:高等医学院校的上级和管部门,应定期拨给学校专项实习经费,以教学补贴费的形式统筹拨发教学医院,用以购置一般常用教学仪器、设备,学校按标准向教学医院、实习医院支付学生实习经费的规定,医院可以收取进修费、实习费等并开具发票,但无收费标准依据,在审计、巡查等过程中存在标准、类型(医疗类?行政类?教育类)诸多实际问题,该问题也经请示汕头发改部门,也参考了湖南省《关于重新明确医院进修费标准、医学院校毕业实习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费【2018】435号)文,恳请予以予以支持解决。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19-06-12
答复时间:
2019-06-13
答复单位: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答复内容:

    在《省物价局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7〕186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等我省现行高校收费政策文件中,没有医院进修收费标准、医学院校毕业实习费项目。如果需要重新增设高校收费项目及确定相关收费标准,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的规定,须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因此,如需增设医院进修收费标准、医学院校毕业实习费项目及标准,应先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再按有关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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