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价〔2007〕224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加强成本监审配套法规建设,规范成本监审行为,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现将《广东省物价局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广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明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程序,规范政府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发布的《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列入《广东省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成本监审的行为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各级成本调查机构负责承担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权限内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成本监审工作,也可接受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或下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请求对相关经营者的成本实施监审。
委托下级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开展的成本监审项目, 委托人应出具正式的书面委托书,并按照“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监审全过程的指导、督查。对被委托人提交的成本监审报告,应采取预审、抽审等方式对其进行审查,确保监审质量。
请求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实施监审的成本项目,请求人应出具正式的书面申请,同时应负责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第四条 成本监审实行内部持证上岗制度。从事成本监审的工作人员,必须取得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颁发的监审人员上岗资格证书。
第五条 列入《广东省物价局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执行全国统一的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暂未出台全国统一的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项目,应执行全省统一的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第六条 实施成本监审应当制定完整可行的成本监审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包括日程安排、监审的内容、监审步骤、工作组人员及分工、所需材料、经费预算等。
第七条 实施定调价成本监审应当执行以下工作程序:
(一)初审:对经营者报送的成本资料进行初步审查。资料不完整或资料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经营者按规定补充提供有关资料;
(二)下达成本监审通知书:对初审合格的经营者下达监审通知书;
(三)审核:成本调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商品和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对经营者报送的成本资料及有关调查表进行审核。
(四)实地监审:成本调查机构应当对经营者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原始凭证、实物以及其他与成本相关的财务会计资料等进行实地审核、取证。
(五)反馈意见:成本调查机构应及时将成本核增核减意见及理由书面告知经营者。
经营者对成本核增核减意见有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成本调查机构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并同时附送相关政策依据;成本调查机构应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复审或作出其他相应的处理意见。异议处理规定如下:
1.由成本调查机构会同有关业务处(科)室提出解决方案,并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意见;
2.经营者对复核意见仍有异议时,由省级成本调查机构实施监审的,报请分管局领导决定;由市、县(区)一级成本调查机构实施监审的,可报请本级物价部门分管领导决定或上一级成本调查机构进行协调。
3.上述程序仍未解决的重大问题,由省级成本调查机构实施监审的,报请省物价局价审委员会作最终裁定;由市、县(区)一级成本调查机构实施监审的,报本级物价部门价审委员会作最终裁定或报上一级成本调查机构实施重审。
(六)出具成本监审报告书。
第八条 定期成本监审工作程序一般应包括:下达监审通知书、初审、审核、实地监审、核定单个经营者的成本、核算定价成本、出具监审报告书。
第九条 实施定调价监审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据定价权限向相关经营者下达监审通知书;实施定期监审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由省价格成本调查队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监审权限向相关经营者直接下达成本监审通知书。
第十条 成本监审通知书应注明成本监审对象、监审的具体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实施日期、经营者需提供的详细资料等。
第十一条 经营者在收到成本监审通知书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成本调查机构提交有关成本监审所需资料,并对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迟延提供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应不予实施成本监审或中止实施当次成本监审,直至其改正为止。
第十二条 成本监审实行项目负责制。各级成本调查机构应在向经营者下达成本监审通知书的同时,成立以项目负责人为组长的成本监审工作组。工作组负责拟定监审工作方案、具体实施成本监审和起草成本监审报告等。
第十三条 成本监审工作组应由两名以上具有成本监审资质的工作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相关技术、经济、财会等方面的专家参与监审工作。与经营者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应予以回避。
第十四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建立成本监审档案管理制度,经营者提交的成本资料和实地监审取得的有关资料,应妥善保管和归档,不得用于成本监审以外的其他目的,不得故意泄露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建立成本监审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规程实施成本监审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况严重的通报批评。对造成重大影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或者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成本监审实行监审报告备案制度。成本调查机构出具的成本监审报告书,在提交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的同时,要报上一级成本调查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成本监审实行全省统一的格式文书。
第十八条 本规程由广东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程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15种成本监审格式文书
成本监审文书格式之1: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 卷 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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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宗编号 |
价成监审〔 〕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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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审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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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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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审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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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审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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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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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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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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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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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审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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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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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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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档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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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卷共 件 页 |
成本监审文书格式之2:
卷 内 目 录
序号 |
材 料 名 称 |
页次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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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监审文书格式之3:
成本监审委托书
(价格主管部门正式文号)
(受委托价格主管部门名称):
经研究,决定授权(委托)你局(委)对(单位名称及监审的具体商品和服务名称)实施(定调价、定期)成本监审。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广东省实施〈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细则》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成本监审工作,并于 日内将监审报告报送(省(市)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机构)。
×年×月×日
(价格主管部门印章或成本调查机构印章)
成本监审文书格式之4:
关于实施(成本监审项目名称)的请示
(价格主管部门正式文号)
(价格主管部门名称或成本调查机构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广东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我们拟制定(调整)(商品或服务名称)的价格。依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广东省实施〈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细则》、《广东省物价局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该(商品或服务名称)定调价应当履行成本监审程序。由于(原因),特请求你局(委)成本调查机构代为实施成本监审。
请示妥否,请批示。
×年×月×日
(价格主管部门印章或成本调查机构印章)
成本监审文书格式之5: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通知书
(定调价监审)
价成监通〔 〕 号
(被监审单位) :
你单位报来的成本监审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初审,你单位报送的材料基本完整,我们决定于(实施日期)开始对你单位 年至 年的(监审的具体商品和服务名称)实施成本监审,请予以配合。
成本监审组成员: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年×月×日
(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专用章)
成本监审文书格式之6: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通知书
(定期监审)
价成监通〔 〕 号
(被监审单位)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决定于(实施日期)开始对你单位 年至 年的(监审的具体商品和服务名称)实施定期成本监审,请予以配合,并在本通知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如下成本资料,并加盖公章。
一、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和规定表式核算填报的成本报表;
二、经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最近三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经营者基本情况和监审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情况;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与成本相关的资料;
五、成本费用分摊原则及理由;
六、没有正式营业的,应当提供有权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审计报告;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年×月×日
(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专用章)
成本监审格式文书之7:
不予(中止)成本监审通知书
价成监通〔 〕 号
(被监审单位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因 等原因,经研究,决定不予(中止)实施成本监审。
×年×月×日
(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专用章)
成本监审文书格式之8:
送达回执
送达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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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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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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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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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单位签字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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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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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单位 联系方式 |
地 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
注:1.如果同时送交多种成本监审文书,应在本文书"送达文书"一栏中分别写明。
2.此送达回执用于监审机构与被监审单位双方确认收到文书。
成本监审文书格式之9: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补充资料通知书
价成监通〔 〕 号
(被监审单位名称):
贵单位报来的成本监审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初审、审核),贵单位报送的成本资料不完整。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充报送以下资料:
1.
2.
3.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年×月×日
(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印章)
成本监审文书格式之10:
提交材料登记表
序号 |
材 料 名 称 |
页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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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材料共 件 页 |
监审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被监审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材料附后
成本监审文书格式之11:
实地成本监审笔录
时间: |
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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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审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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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审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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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审单位陈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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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审小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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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审小组(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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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审单位代表 |
姓名: |
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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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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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监审文书格式之12:
成本监审集体审议记录
时间: |
地点: |
主持人: |
纪录人: |
内容: |
|
审议意见: |
|
审议纪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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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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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监审文书格式之13:
定价成本核定表
被监审单位: 制表时间:
监审项目: 监审人员:
年度
项目 |
行次 |
计量单位 |
××年 |
××年 |
××年 |
三年平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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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数 |
核增+(减-)数 |
核定数 |
填报数 |
核增+(减-)数 |
核定数 |
填报数 |
核增+(减-)数 |
核定数 |
核定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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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销售数量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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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造成本 |
2=3+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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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材料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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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辅助材料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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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低值易耗品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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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动力费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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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水费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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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人员工资及附加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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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固定资产折旧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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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修理费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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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其它费用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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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期间费用 |
12=13+1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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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销售费用 |
13=1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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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销售人员工资及附加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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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折旧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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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理费用 |
16=1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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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管理人员工资及附加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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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折旧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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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务费用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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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允许进入成本的税金和附加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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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成本合计 |
21=2+1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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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单位成本 |
22=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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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为示例表。应根据监审项目的不同,对成本项目内容及计算方法作相应调整。
成本监审文书格式之14:
成本审核意见告知书
价成监告〔 〕 号
(被监审单位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规定,我局(委)于 年 月 日至 月 日对贵单位 至 年度(监审的商品或服务名称)成本进行了监审。现将审核意见告知如下:
一、(监审的具体商品或服务名称)年度总成本为 ,单位成本为 。
二、成本审核表(附后)。
三、成本核增核减说明。
接到本告知书后如有异议,请在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委)的成本调查机构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的次日算起),并同时附送相关政策依据。
特此告知。
×年×月×日
(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印章)
成本监审文书格式之15:
成本监审报告
1.报告封面:
(具体商品或服务名称)成本监审报告 价成监审〔 〕 号
监审项目: 监审形式: 监审日期: 被监审单位: 监审机构: 监审人员:
|
2.报告正文:
关于(被监审单位)
(商品或服务名称)的成本监审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规定,我们于 年 月至 年 月对(被监审单位) 年至 年度的(监审项目)实施了成本监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成本审核的主要内容;
二、成本监审依据;
三、成本监审的程序;
四、成本核算方法和成本费用分摊方法;
五、被监审单位的基本情况;
六、成本审核结论(包括经营者成本核定表、定价成本等);
七、经营者成本核增核减情况及其理由;
八、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监审人员(签字、成本监审资格证书编号):
监审机构负责人(签字、成本监审资格证书编号):
×年×月×日
(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专用章)
《成本监审文书格式》编制和使用说明
一、成本监审文书格式是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在成本监审过程中制作和使用的文书。
二、制作成本监审文书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正确反映成本监审的客观事实,做到逻辑严密、理由充分、语言通畅、文字简练。
三、成本监审文书格式暂列15种。
1.“卷宗封面”是监审档案首页,主要提示案卷重要内容。卷宗编号与成本监审报告文号一致。
2.“卷内目录”是指该卷宗所列材料的目录清单。包括监审机构工作文书和监审对象提供的资料。
3.“成本监审委托书”适用于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或成本监审机构)将属于本级价格主管部门监审权限内的某一成本监审项目委托给下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实施时所使用的书面文书。
4.“关于实施(成本监审项目名称)的请示”是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对属于其监审权限范围内的某一成本项目,依据有关规定,请求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实施成本监审的文书格式。
5.“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通知书”是价格主管部门执行成本监审行政行为程序的文书,分为定调价监审通知书和定期成本监审通知书。
6.“不予(中止)成本监审通知书”是成本调查机构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或者因为经营者不提交、不按要求逾期提交、提供虚假成本资料等原因,决定不予实施成本监审时,通知被监审单位所用的文书。
7.“送达回执”是成本调查机构在向被监审对象发出“成本监审通知书”、“成本监审补充资料通知书”和“成本审核意见告知书”时,实行的签收确认程序,同时也可用于被监审单位对成本监审核增减结果反馈意见等的签收确认程序。
8.“成本监审补充资料通知书”是成本调查机构对被监审单位提供的成本资料初审或审核后,由于经营者所提供的有关成本资料不完整或资料内容不符合要求,要求其补充提供有关资料的一种文书格式。
9.“提交材料登记表”是成本监审过程中提取的监审证据材料(如年度或季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成本费用归集表,以及原材料购置发票、销售发票等原始单据复印件等)汇总表。可用于材料移交,须监审人员和被监审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10.“实地成本监审笔录”是成本监审人员在监审过程中,记录监审情况的一种文书。如涉及重要成本问题的相关证据,应附其复印件。
11.“成本监审集体审议记录”是成本监审机构在出具重大成本监审项目定价成本监审结论之前,根据需要实施集体审议程序或异议处理程序时,记录集体审议情况和结论的一种文书格式。
12.“定价成本核定表”是供成本调查机构填制的核定定价成本的一种表式。
13.“成本审核意见告知书”是成本调查机构在出具成本监审报告之前,将成本核增核减的情况和理由告知被监审单位的一种文书。
14.“成本监审报告” 是成本调查机构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的结论性文书,并附“相关详细数据列表”。
四、监审文书纸张规格为A4,字体、字号和格式要求如下:
1.“卷宗封面”中,“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为楷体、一号、加粗;“卷宗”为黑体、初号;其他表中字体为宋体、四号。
2.“卷内目录”、“送达回执”、“提交材料登记表”、“实地成本监审笔录”和“成本监审集体审议记录”中,标题为宋体、二号、加粗;表中字体为宋体、四号;注释为仿宋、四号。
3.“成本监审委托书”、“关于实施(成本监审项目名称)的请示”、“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通知书(定期监审与定调价监审)”、“不予(中止)成本监审通知书”、“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补充资料通知书”“成本审核意见告知书”及“成本监审报告正文”中,标题为宋体、二号、加粗;正文为仿宋、三号。
4.“定价成本核定表”中,表头字体为宋体、二号、加粗;表中字体为仿宋、五号;其他为仿宋、小四号。
5.“成本监审报告封面”中,标题为宋体、二号、加粗;其他为仿宋、三号。
五、各级成本调查机构应在完成具体项目的成本监审后,将所有被监审单位提供的成本资料和成本监审机构制作的监审文书归档,装订成卷,并留存电子文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