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市中电工程有限公司:
你司报来的韶关乐昌梅花风电场项目核准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开发利用韶关市风能资源,促进我省可再生能源利用和地方经济发展,同意你司建设韶关乐昌梅花风电场项目,项目建设规模为49.9兆瓦。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韶关乐昌市南部大坪村、大塘边村、湖洞村和大洞村一带的山脊。
三、项目总投资为44313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为8863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0%,由你司自有资金出资;其余投资通过申请银行贷款等方式解决。
四、项目建设要全面落实环保、水保、复绿措施与风电主体工程“三同时”的要求,工程进场道路尽量利用现有线路,将工程建设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
五、项目涉及的环保、水保、节能、用地、消防、安全生产等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规定。
六、工程建设和设备招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有关规定执行,工程招标核准意见附后。
七、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韶关乐昌梅花风电场工程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粤国土资(预)函〔2016〕71号)、《关于乐昌梅花风电场项目选址建设意见的函》(乐住建函〔2016〕15号)、《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韶关乐昌梅花风电场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批复》(韶府复〔2016〕203号)等。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九、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