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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2-0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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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物价局,省财政厅: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484号)转发给你们,请自2000年6月1日起遵照执行。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计关于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计价格[2000]484号

财政部:
    你部《关于申请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收费的函》(财办字[2000]1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部所属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举办全国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时收取报名费。现将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考试费(含报名组织、资格初审、制发准考证、信息卡、命题、试卷印制、阅卷、考场租用和通知考生成绩等工作所需的费用)每人每科60元,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有关考试机构向考生直接收取。
    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收取的上述费用,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有关规定,缴入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全额上缴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按照批准的计划从财政专户中核拨,按规定用途安排使用。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四、各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不得再向考生加收其它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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