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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转发国家计委等三部门关于降低加工贸易品质检验和外商投资财产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2-01-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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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四日    粤价[1999]117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商检局:
    现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降低加工贸易品质检验和外商投资财产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472号)转发给你们,请自1999年5月1日起贯彻执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降低
加工贸易品质检验和外商投资财产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计价格[1999]4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各直属商检局:
    为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外贸扩大出口,经研究,决定临时降低加工贸易品质检验和外商投资财产鉴定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工贸易品质检验
    (一)来料加工的出口货物品质检验费按现行国家规定标准的70%计收,共同检验的按现行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35%计收,认可检验的按现行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 l7.5%计收。
对来料加工的进口原料不实施品质检验。
    (二)进料加工的出口货物品质检验费按现行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70%计收,共同检验的按现行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35%计收,认可检验的按现行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17.5%计收。
    二、外商投资财产鉴定
    (一)鉴定范围
    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只限于外商投资企业及各种对外补偿贸易方式中,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以实物作价投资的,或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国外投资者用投资资金从境外购买的财产。
    (二)收费标准
    l、500万美元以下的从原来接货值的4‰、3‰不等的标准一律降为按货值的2.5‰计收;
    2、5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部分,按2‰计收;
    3、1000万美元以上至 l亿美元部分,按1‰计收;
    4、l亿美元以上至1.5亿美元部分,按0.5‰计收;
    5、1.5亿美元以上的,超过部分不计收。
    (三)外商投资财产鉴定与品质检验一并办理的,不再计收品质检验费。
    三、以上收费标准自1999年5月1日起执行。待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颁布执行后,上述规定相应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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