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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民负担项目的审核处理意见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2-01-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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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粤价[1999]348号�オ�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民负担项目的审核处理意见通知》(粤办明电[1999]21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级物价部门要严格按《通知》规定执行,认真清理有关文件,凡与《通知》不符的,要立即纠正,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拖延执行。要加强监督检查,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各级物价部门要积极探索,不断创造加强农村价格管理,减轻农民负担的经验,并认真加以总结,有什么情况或经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汇报。��
    我局粤价[1999]314号文第二部分第2项关于在中心村新建住房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内容,按《通知》执行,即取消向农民建房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

关于农民负担项目的审核处理意见通知��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粤办明电[1999]216号�お�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大检查的通知》(粤办明电[1999]197号)等文件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和措施,确保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涉及农民负担的主要项目审核处理意见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村提留和乡镇统筹费问题�� 1999年至2001年农民承担的提留统筹费(含教育费附加)三年不变,不得超过1997年的预算额,要定死一个数,三年不追加。对今年超出标准部分已经收取的,能退的要退,不能退的在下年度抵扣。各县要统一确定提留统筹费的最高限额。对少数标准偏高的乡镇,要进行削减;低于最高限额的,不得提高。乡镇统筹费要按照规定由乡镇合作经济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实行“报帐制”,严禁使用单位自己建帐管理。要加强农民负担专项审计工作,防止平调、挪用统筹费。��
    二、农村教育附加费问题��
    农村教育费附加属于乡镇统筹项目,由农户承担。禁止在中小学生就学中收取,原来未开征教育费附加的地方,需开征的,应按1997年预算标准,从低收取。农民承担的教育费附加只 能用于乡村两级办学,不能上调县(市、区)使用。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65号文件规定,暂停审批农村教育集资一年,农村学校不得收取建校费,不得强行统一校服。农村中小学收费,要严格执行省定项目、县定标准的原则。全省从2000年起取消民师统筹费。��
    三、农民建房收费问题��
    农民使用本集体土地建房(每户一处),经批准的,交纳集体土地使用证工本费,精装本20元/ 本,简装本5元/本。对农民自愿申请房屋产权登记的,可发给集体土地房屋产权证,允许收回证书工本费。取消向农民建房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他各种名目的项目,如报建费、管理费、补偿费、土地垦复金等,一律不得收取。对拆旧建新的,除需要换证的可按规定收取换证工本费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结婚登记、生育服务办证收费问题��
    农民办理结婚证、生育服务证,只交纳工本费。结婚证精装本每对夫妇收9元、简装本2元;
    生育服务证每证3元。任何部门不得搭车收取婚育等学习资料费、保证金、敬老基金、纯女户基金、计生合同公证费等其他费用。婚前检查只在有条件的农村实行,并按县级以上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不得硬性附加其他检查项目。��
    五、外出务工办证收费问题��
    农村农民外出务工办理就业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只交纳工本费。就业卡每证2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每证5元。不得向农民收取输出临时工调配费、流动人口管理费、保险金,不得搭售书刊。不是当地劳动部门组织介绍的农民外出务工,劳动部门不得收取中介服务费。��
    六、“达标活动”问题��
    停止各种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活动。改造薄弱学校、公路建设等不得向农民摊派钱物。农民捐资办公益事业的,一律遵循个人自愿原则。��
    七、生猪购销税费问题��
    生猪购销税费收取应严格按省政府粤府[1999]54号文执行,即收取总额每头控制在70元
    以内,当地原规定低于70元的,不得提高。农民与生猪收购者交易生猪(包括在屠宰点),任何部门不得加收购批差和批零差。��  八、农村电价问题��
    农村住宅到户电价在今年内必须降到每千瓦时1元以下,3年内降到每千瓦时0��79元,实现城乡同网同价。在农村电网改造中,除农民购买自用电表外,不准向农民集资、收费。��
    九、水利水费问题��
    水利工程提供的农业用水价格,要根据国家的水价政策和成本补偿、合理受益原则,逐步调整到位,具体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会同水利部门制定。水资源费和堤围防护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暂缓收费。��
    十、木材税费问题��
    (1)农业特产税,严格按税法规定收取,征收对象是木材生产者或木材收购的单位和个人。
    (2)增值税:按销价(不含税)13%计,再扣除购进价的10%,所得数为实际征收额,征收对象是木材经营者。��
    (3)城建税:该税以实际交纳的木材增值税为计税依据,市区按7%计征,县城或县属镇按5%征收,乡村按1%征收。征收对象是木材经营者。��
    (4)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的3%计收,征收对象是木材经营者。��
    (5)育林基金:按收购后第一次销售价10%计收,征收对象是木材收购经营单位。��
    (6)更改资金(维简费):按收购后第一次销售价5%计收,征收对象为木材收购经营单位。��
    (7)林业保护建设费:每立方米5元,收费对象是木材经营者。��
    (8)木材采伐许可证费:每证1��5元,收费对象为申请采伐的单位或个人。��
    (9)木材运输证费:每证1��5元,收费对象是木材经营者。��
    (10)森林植物检疫费:按货价2‰计收,收费对象是调运木材的单位和个人。��
    (11)市场管理费:凡进入指定市场交易的,按成交价的1%计收,收费对象为木材经营者;不进入市场的,一律不交纳市场管理费。取消向木材经营收取的科技教育治安基金。其他非省定收费的项目,如公路建设基金、价格调节基金、防火消防基金、护林费、还林费、乡镇区管理费、养老保险金、资源费、承包砍伐审批费等一律不得收取。山林保险费,采取自愿
的原则,不得强制投保。��
    原中央和省已明文取消的收费项目和暂缓收费项目。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恢复收费或变换名称收费。对违反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一经查实,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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