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粤价费字[1990]200号�オ�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证照收费管理的通知》([1990] 价费字228号 )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证照收费管理的通知��
一九九○年四月十日 [1990]价费字228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近一个时期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各地人民政府发放的一些证照,收费标准普遍偏高,引起一些不良反映。为加强证照收费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证照费的审批权限��
(一)国务院各部门发放证照,应将印制证照的有关成本资料如实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由国家物价局会同财政部核定收费标准。��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发放的证照,其收费标准由同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定。��
二、证照收费的原则��
(一)证照收费应严格按工本费核定,不得附加任何形式的管理费。�� 涉外证照可参考国际上同类证照的收费标准制定。��
(二)证照收费原则上以收抵支,如有结余,全部上交财政;对财政部门已核拨经费的,则不能再收费。��
(三)工本费核算办法:��
单位证照收费标准=(印制费+运杂费)(1+损耗率)印制总数量/印制费:凭印制收据核算;��
运杂费:以实际发生的费用核算;��
损耗率:不超过10%。��
证照印制应以节约实用为原则,证照收费应专款专用。��
三、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证照收费的管理,对不按规定乱收费的,要严肃查处。��
自文到之日起,国家物价局[1988]价字48号文件应即废止。��
相关附件:
主办单位: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承办单位:广东省投资和信用中心
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5号楼(邮编:510031)业务咨询电话:12345
版权所有: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粤ICP备2022065133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1448号 网站标识码4400000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