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粤价[1998]20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省直、中央驻穗各有关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第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7]170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250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省制定的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费同时取消。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1997]9号文中“以上第2、3点收费项目取消后”一句改为“以上第2点收费项目取消后”;“第3点收费标准仍为维修收入的0.5%不变”一句废止。
二、我省降低后的收费标准按《省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第一批降低收费标准表》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在此日期之后到本通知下达时按原规定多收的费款应退还缴费者。
三、过去我省和各地制定的有关收费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废止。
四、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注销或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手续。
附件:
1、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第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7]170号)
2、《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2500号)
3、省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第一批降低收费标准表
附件1:
关于公布取消第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财综字[1997]170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物价局(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旨、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的精神,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在国务院有关部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国务院有关部门直接收取或归口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决定取消第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第一批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计29项,分别涉及工商、建设、外贸、交通、外交、公安、税务、保密8个部门,具体项目是:
(一)工商部门
1、私营企业管理费
2、汽车、钢材交易市场管理费
(二)建设部门
3、小康住宅推荐产品评估费
4、《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工本费
5、《塔吊拆装许可证》工本费
6、《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7、《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工本费
8、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评审公告费
9、《供水企业资质证书》工本费
10、《燃气、热力企业资质证书》工本费
(三)外贸部门
11、进口货物唛头代号费
12、纺织品出口配额招标手续费
13、《最终用户批准证书》工本费
14、《技术引进合同批准证书》工本费
(四)交通部门
15、汽车维修行业管理费
16、晋煤外运服务费
17、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收费(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以及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遗失补发除外)
(五)外交部门
18、代办赴港劳务人员签证手续费
(六)公安部门
19、《持枪证》工本费
20、《公用持枪证》工本费
21、《射击运动枪证》工本费
22、《猎枪证》工本费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持枪证》工本费
24、《持枪通行证》工本费
25、《射击运动枪、猎枪、注射枪购买证》工本费
26、《枪支弹药运输证》工本费
27、《枪支弹药携运证》工本费
(七)保密部门
28、《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工本费
(八)税务部门
29、税务发票管理费
有关公安部门枪支证件收费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变更枪支管理证件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7]16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以及国家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并对取消收费项目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贯彻执行的,要按国家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对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交。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2: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日 计价费[1997]25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有关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国家计委、财政部对部分行业的收费进行了清理,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决定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现将具体项目和标准通知如下:
一、管理费(9项)
(一)公路运输管理费。收费标准从最高不超过营运(营业)收入的1%,降低到最高不超过营运(营业)收入的0.8%。
(二)水路运输管理费。收费标准从最高不超过营运(营业)收入的2%,降低到最高不超过营运(营业)收入的1.6%。
(三)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国家计委、财政部已以计价费[1997]2023号文件下达收费标准,请按照执行。
(四)乡镇企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从按销售收入的0.5%-0.7%,降低到0.1%。
(五)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对中医药生产企业收取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从按销售额的6%-8%,降低到1%-2%。
(六)免税商品海关监管手续费。收费标准从按进货到岸价格的2%,降低到1.5%。
(七)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对沿海城市和建安工作量大的地区,收费标准从不超过建安工作量的0.5‰-1‰降低到0.4‰-0.8‰;对其它地区收费标准从不超过建安工作量的0.5‰-1.5‰,降低到0.4‰-1.3‰。
(八)劳动定额测定费。凡单独设立劳动定额管理机构进行定额测定编制工作,并为企业提供服务的,收费标准从不超过建安工作量的0.3‰-1‰,降低到0.2‰-0.8‰;未单独设立劳动定额管理机构的各级定额管理站,其测定劳动定额只是为编制概预算定额服务的,按本文第(七)项降低后收费标准执行;对在测定的基础上单独编制劳动定额,且为企业提供服务的,收费标准从在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基础上增加0.3‰-0.5‰的定额测定费一并收取,降低到在第(七)项降低后收费标准基础上增加0.1‰-0.3‰的定额测定费一并收取。
(九)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收费标准从不超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0.5‰-1‰,降低到 0.3‰-0.6‰。
二、证照费(3项)
(一)取水许可证收费。收费标准从每套35元,降低到每套10元 。
(二)统一代码证书费。正本收费标准从每本50元,降低到工本费每本10元,另收技术服务费35元;副本收费标准从每本30元,降低到每本8元。
(三)监理工程师证书费。收费标准从每套35元,降低到每套10元。
三、许可证费(1项)
核材料许可证收费。对核研究单位收费标准从每个领证单位5000-10000元,降低到每个领证单位2500元。
四、资源费(1项)
无线寻呼系统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从全国范围使用每频点300万元,全省范围使用每频点30万元,地方范围使用每频点6万元,降低到全国范围使用每频点200万元,全省范围使用每频点20万元,地方范围使用每频点4万元。
五、检验检疫费(6项)
(一)动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