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潮州三百门电厂3、4号机组等脱硝电价的批复
粤价〔2013〕166号 2013年7月18日
广东电网公司,广东大唐国际潮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国华粤电台山发电有限公司,深圳妈湾电力有限公司:
广东大唐国际潮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报来《关于3、4号机组执行脱硝电价的请示》(潮州发电〔2013〕35号)等文件均悉。经审核,潮州三百门电厂3号、4号机组,广东国华粤电台山发电有限公司1号、4号、6号、7号机组,深圳妈湾电力有限公司3号、4号机组的脱硝工程均通过省环保厅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根据我局《关于提高燃煤电厂上网电价的通知》(粤价〔2011〕283号)规定,同意上述电厂的上网电价在原基础上增加0.8分/千瓦时(含税)的脱硝电价。根据通过现场验收的时间,上述规定潮州三百门电厂3号机组自2013年3月20日起执行;潮州三百门电厂4号机组自2013年1月18日起执行;广东国华粤电台山发电有限公司1号机组自2013年4月22日起执行;广东国华粤电台山发电有限公司4号机组自2013年1月7日起执行;广东国华粤电台山发电有限公司6号、7号机组自2013年5月21日起执行;深圳妈湾电力有限公司3号、4号机组自2013年4月25日起执行。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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