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北京市电力厂网分离价格的批复
二00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发改价格[2004]139号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申请核定北京第二热电厂和密云水电厂1-4号机组上网电价的请示》(京价商字〔2003〕450号)收悉。经研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力厂网价格分离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352号)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核定北京第二热电厂含税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428元;密云水电厂1-4号机组含税容量电价为每月每千瓦15.3元,含税电量电价为每千瓦时0.364元。
二、以上价格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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