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广东省电信公司调整部分电信业务资费标准的批复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粤通管[2001]26号
中国电信集团广东省电信公司:
你公司《关于部分业务资费标准请示的函》悉,根据信息产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电信资费结构性调整的通知》��信部联清[2000]1255号)和有关电信资费规定的精神,结合我省电信资费执行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调低本地电话网营业区间的通话费
1、将我省本地电话网营业区间中的市、县间通话费由原每分钟0.40元调整为每分钟0.30元;同一市(不含县级市)行政区内的营业区间通话仍执行每分钟0.20元的收费标准。
2、鉴于原番禺、花都市已经规划成广州市的两个城区,广州至番禺、花都两个营业区间的通话费由原每分钟0.40元调为每分钟0.20元。
二、清远、河源、云浮等三个本地电话网内的固定电话用户,呼叫同一本地网内的移动电话、寻呼台和其他电信增值业务等,不分营业区内、区间,一律按每分钟0.18元计收。除以上三个本地电话网外的其他本地电话网的固定电话用户,呼叫同一本地网内的移动电话、寻呼台和其他电信增值业务等,不分营业区内、区间,一律按每分钟0.20元计收。
三、将ISDN业务资费2B+D的BRI资费中的月租费,由原来按普通电话月租费的1.5倍计收,调整为按普通电话月租费收取;通话费按原标准执行。30B+D的PRI资费中的月租费由原来9000元/月调整为3000元/月,通话费由原来免收本地通话费改为按实收取本地通话费。
四、取消固定电话话机代维费。
以上各项规定自2001年2月21日零点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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