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全省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日 粤价函[1998]132号
省劳动厅:
《关于再次申报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收费的函》(粤劳技函[1998]41号)悉。为加强我省职业技能培训收费管理,规范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机构的收费行为,促进职业培训的健康发展,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我省有关培训收费的管理规定,现就全省职业技能培训收费和技能鉴定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只能收技能培训费、教材资料费、实习材料费。职业技能培训费分为专业理论培训费、操作技能培训费两部分,其收费标准由省按不同工种分类(见附件1)制定最高标准(见附件2),各市劳动行政部门可在省定最高标准限额内根据当地的实际提出具体标准,报同级物价部门审批后执行。职业技能培训中的教材资料费、实习材料费实行“按实收取,定期结算公布,多退少补”的原则。
二、职业技能鉴定费分专业理论考核费、操作技能考核费两部分,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向申请人收取。技能鉴定费全省实行统一标准,各地应严格按省定标准(见附件3)执行。
三、职业技能培训费和技能鉴定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机构凭县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职业技能培训办学许可证》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四、凡在本省范围内面向社会招生,以学习专业技术和操作技能为主的非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班、培训中心、学校和通用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收费均应执行以上规定。技能培训机构应严格按规定课时教学,保证培训质量,不得少培训多收费或不培训只收费。劳动行政部门及其下属机构承担的下岗职工再就业技能培训应减免收费。
以上规定自1998年5月1日起执行。原省劳动厅、省物价局粤劳培[1992]81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1:
常用通用工种分类表
序号 | 类别 | 工种代号 | 工种名称 |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
A | 09-018 46-006 46-009 09-015 20-001 20-017 09- 03-048 09-030 04-001 |
车工 中式烹调师 西式烹调师 钳工 汽车驾驶员 汽车维修工 模具工 制冷设备维修工 电工 调酒师 |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
B | 46-012 46-011 46-008 46-009 36-018 03-046 03-051 36-042 36-028 36-029 46-010 04-003 |
美容师 美发师 中式面点师 西式面点师 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 摩托车维修工 办公设备维修工 计算机录入处理员 计算机系统操作工 计算机软件工 餐厅服务员 客户服务员 |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
C | 46-013 46- 46- 46- 03-127 17- 46- |
家庭服务员 按摩师 保育员 推销员 音响调试工 眼镜验光员 车缝工 无线寻呼员 |
附件2:
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最高收费标准表
技术等级 | 项目标准 | |||
专业理论培训最高收费标准(元/课时) | 操作技能培训最高收费标准(元/课时) | |||
A类 | B类 | C类 | ||
岗位 | 1.60 | 1.80 | ||
初级工 | 1.60 | 2.50 | 2.00 | 1.50 |
中级工 | 1.80 | 3.00 | 2.50 | 1.80 |
高级工 | 2.00 | 3.50 | 2.80 | 2.00 |
附件3: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表
单位:元/人次
鉴定等级 | 项目标准 | |||||
A类 | B类 | C类 | ||||
专业理论考核费 | 操作技能考核费 | 专业理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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