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分类:信用建设知识回复时间:2020-02-17 11:25:14
答:
根据《广州市统计失信主体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指南》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统计一般失信主体:
(一)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二)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三)多次迟报统计资料;
(四)被广州市统计局或广州市区级统计局行政处罚后,一年内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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