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分类:对外开放回复时间:2025-06-09 10:31:26
答:
根据 11 号令第四十四条,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 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详见11号令配套格式文本附件 13“境外投资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的填报指南。11号令所称项目完成,是指项目所属的建设工程竣工、投资标的股权或资产交割、中方投资额支出完毕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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