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分类:对外开放回复时间:2024-07-13 16:36:36
答:
根据11号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实行核准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也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
11 号令所称敏感类项目包括: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 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发生战 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 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
敏感行业包括: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跨境水资源开发 利用;新闻传媒;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 务部 人民银行 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 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 号),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 资的行业: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在境外 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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