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交易机构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的通知
粤价〔2002〕36号
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县物价局:
你厅报来《关于上报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方案的请示》粤国土(利用)函〔2001〕426号悉。经审核,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土地交易机构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计算办法见附表。附表中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地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只有依法设立的土地交易机构,在向委托人或申请人提供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时,才可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
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按《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管理,请通知各级土地交易机构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并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各市(地级)土地交易机构应于每年3月底前书面向省物价局汇报上年有关收费执行情况和收支情况。
五、本收费方案为试行方案,试行一年。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物价局报告。
二 ○○二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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