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分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备回复时间:2024-05-16 12:00:11
答:
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1. 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2. 总投资或者建设规模变化在20%及以上、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
3. 项目法人发生变更的;
4. 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5. 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重大情形。
原项目核准机关原则上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并上传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确有必要的可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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