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分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备回复时间:2020-10-15 13:36:10
答:
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及时通过在线平台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原项目核准机关原则上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一)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二)项目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变化幅度在20%及以上或者项目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项目法人发生变更或股东方、股权结构发生较大变化的;
(四)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五)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重大情形。
项目建设地点发生重大变更,与作出原核准决定时所依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用海)预审确定的范围不一致的,应当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变更或重新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项目名称和主要建设内容,不得同时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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