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分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备回复时间:2020-07-21 16:21:43
答:
需要评估的,应在受理后的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并明确评估重点和评估时限。评估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项目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评估时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委托的评估机构,不得与申请项目核准的企业、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的中介服务机构为同一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评估机构应当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评估费用由委托评估的项目核准机关承担,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将项目评估报告与核准文件一并存档备查。
根据项目情况需要,征求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下级项目核准机关意见。征求下级项目核准机关意见的,可以通过在线平台进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逾期不反馈的,视为同意。
项目核准机关在作出核准决定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对项目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除项目情况特别复杂外,专家评议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项目核准机关可以根据评估意见、部门意见和公众意见等,要求项目单位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或者对有关情况和文件做进一步澄清、补充。项目单位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核准时限之内。
项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不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要求的,项目核准机关可以不经过委托评估、征求意见等程序,直接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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