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分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备回复时间:2020-06-23 16:51:37
答:
第二十一条 已完成备案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原项目备案机关,修改相关信息,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一)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二)项目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变化幅度在20%及以上的;
(三)项目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
(四)项目法人发生变更或股东方、股权结构发生较大变化的;
(五)需要对项目备案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重大情形。
项目名称和主要建设内容,不得同时变更。
相关附件:
以上回复内容,仅作为咨询服务意见,不作为行政许可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