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分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备回复时间:2020-01-03 17:05:40
答:
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印发之日起计算。项目自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并出具相应文件。开工建设只能延期1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自动失效。
项目在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有效期内开工建设的,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长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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