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分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备回复时间:2019-02-24 18:07:26
答:
一、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发改规〔2019〕1号),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光伏发电项目不属于国务院另行规定的类别,按照属地原则由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办理,跨行政区域项目由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办理。 二、项目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广东)(http://www.gdtz.gov.cn)办理相关业务,将相关信息告知项目备案机关: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三)项目总投资额; (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 项目单位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项目备案机关收到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 三、国家暂未废止《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3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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