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分类:其他回复时间:2018-11-20 11:13:00
答: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44号令的要求,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属项目审查前置条件;对于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只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即可,不属项目核准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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