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分类:其他回复时间:2018-10-18 11:12:00
答: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44号令的要求,上报国家层面审批或核准,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0吨标准煤,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按照省府办《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基础设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配套文件的通知》(省府办【2017】58号)的要求,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0吨标准煤,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含报送国家层面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委托给广州、深圳,1000吨-5000吨标准煤(不含5000吨标准煤)的节能审查权限下放至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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