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分类:其他回复时间:2023-07-11 17:32:38
答: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整改,并对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视情节处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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