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分类:其他回复时间:2019-04-10 17:11:52
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44号令和粤发改资环〔2018〕268号规定,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在节能审查意见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应在有效期满前30个工作日之前,向出具审查意见的节能审查部门申请延期。审查意见延期的期限不超过1年。审查意见超过有效期,且未及时办理延期手续的项目,需重新申请办理节能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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