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分类:招标核准回复时间:2024-07-05 14:28:58
答:
评标方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未在招标文件中写明的评标方法不能作为评标的依据。也就是说,评标时只能采用招标文件中列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另行制定。
评标方法是招投标程序中的重要内容,在招标文件中公布评标方法(包括评标标准和因素)体现了《招标投标法》所要求的公开原则,方便投标人和行政监督部门进行监督。如果不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或者随意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可能出现“暗箱操作”的情况,导致评标缺乏严肃性和公正性。
评标标准和方法通常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评标方法、评标纪律、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程序、评审因素、评审标准以及确定中标候选人的原则等。他们是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约束,有利于确保评标结果的科学、公平、公正。因之,在评标过程中,不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还是评标专家都不得随意增加、删减评审指标和因素。实践中确实普遍存在招标文件公布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完整的现象。例如,只公布评审因素和指标,不公布具体的评标权重和评分方法;又如,公布的评标标准不够细化,可操作性不强,留有太多人为主观判断的成分,使得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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